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今年以来,我市已累计发放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近100万元,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,是我市实施的33项民生工程之一。保障对象和条件是: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、停产多年、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“三权在县”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,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(招)用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。保障标准为: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,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;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,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。目前,埇桥区、灵璧县和泗县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,萧县和砀山县为每人每月230元。办理程序是:符合保障对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,直接向原企业主管部门(负责保管人事档案的部门)提出申请,经审查后,将有关材料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,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,确认符合条件后,就可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。
近几年,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财政、民政等部门,为切实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落实工作,严格按照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通力协作,规范操作,及时、准确、足额发放,受到了未参保集体及企业退休人员的好评。 (徐新民 记者 杨夫现)